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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概念是一样的吗?

2020-12-31 11:55:57

一、 法律性质不同: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是一种派生于不动产区分所有权的准物权,是购买了不动产的业主们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们对一定区域内的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的自治权,它因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动产的灭失、买卖、赠送而消失;而物业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与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合意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灭,是一种典型的债权。

二、 权利主体不同: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和由其组成的业主大会,即使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过是一个义务主体罢了,物业服务企业处于被管理、被监督的地位;而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则成了义务主体,业主承担的是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三、 参与主体不同:

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主体有建设开始商、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房屋认购人、租户、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如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则两者也属于参与主体之列。而物业服务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及员工,如有单项业务外包,专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也属此列。

四、 涵义不同:

根据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一词更恰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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