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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不兑现,业主如何维权?

2020-12-31 11:55:57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受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业主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购房款,而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将符合条件(包含“学区”等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一旦无法兑现“学区房”,业主应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开发商应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学校、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等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即或无法兑现“学区房”是物业管理公司、学校、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等因素造成的,也应该由开发商或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去追究责任,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理。

法律依据:《合同法》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尽管结果都是无法交付“学区房”,但进一步对欺诈还是违约的定性却非常重要;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条文也不相同,业主在维权后可能得到的损失赔偿也有天壤之别。

个人认为,如果开发商在规划之初,确实着手准备修建“学区房”。并与相关学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达成了协议,或取得了相关的政府文件后才对外宣传;只是在建设过程中或建设完成后由于资金原因、规划调整、或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对开发商违约等因素而无法向业主兑现,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损失“填平”责任,不具备惩罚性。违约赔偿数额与业主的损失相等。

反之,如客观上开发商根本没有取得建设“学区房”实质性的条件,主观上也未打算把“学区房”交付业主;而只是为了达到促销或加价销售的目的对外宣传,则应认定为欺诈,诉讼中如被法院认定,则开发商可能被判令赔偿的损失高于业主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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