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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公共责任风险点

2020-12-31 11:55:57

  一、《物业管理条例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制止和报告义务。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对安全事故,承担采取应急措施、报告,协助救助义务。

  二、《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

  3.对住宅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承担运营和养护责任。

  三、《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4.对违法建设行为,承担制止和报告责任。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5. 对住宅室内装修的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履行告知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对违法装修行为,承担制止责任;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违法装修行为,承担及时报告责任。

  7.对装修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和违约的行为,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五、《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8.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第二十五条)

  六、《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京安监发[2009]34号)

  9.对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开展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履行书面告知楼宇内使用单位,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

  10.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保证楼宇的整体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二十条)

  七、《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11.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北京市消防条例》

  12.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①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②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③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⑤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⑥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第二十四条)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0]19号)

  13.物业管理企业负有落实有限空间作业规范,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责任。

  十、《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14.地下空间的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安全责任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北京市绿化条例》

  15.接受居住区业主委托,对居住区绿地、树木承担管理和保护责任。对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

  十二、《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6.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十三、《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7.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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